安全生產
警鐘長鳴
安全生產重于山
約定免責系無效
莫因僥幸受損害
警鐘長鳴莫松懈
各方責任需明確
安全防線要筑牢
案情簡介
2023年5月,被告靳某需對其窯廠的滑坡進行還耕護坡施工,遂聯(lián)系被告薛某,由薛某介紹有砌石經驗的原告陳甲及案外人陳乙,幾人共同查看現場后,在靳某辦公室口頭商定以零工方式施工,并約定了工時與工價。期間,靳某出示了一份事先擬好的《護坡施工協(xié)議》,并向在場人員宣讀了內容,該協(xié)議核心條款規(guī)定:“乙方作為施工主體,必須嚴格要求工人安全生產,并對施工安全負全部責任。施工過程中出現的一切安全事故,甲方不承擔任何責任。”陳甲及陳乙并未在該協(xié)議上簽字。施工開始后第三天,陳甲在土溝內砌石時,溝側堆土突然滑落,將其掩埋至胸口,導致其身受重傷,事故發(fā)生時,被告靳某并未在現場指揮或監(jiān)督。陳甲先后在多家醫(yī)院治療,花費巨額醫(yī)療費,傷情嚴重,因賠償問題協(xié)商未果,陳甲將靳某、薛某一同訴至法院,要求賠償各項損失。
法院審理
法院審理認為,本案系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陳甲直接與靳某協(xié)商務工事宜并按天從靳某處獲取報酬,雙方之間成立勞務關系,而薛某僅為介紹人,并未從中額外獲利,與陳甲之間不構成勞務關系,不承擔賠償責任。本案中,靳某援引協(xié)議中的“安全責任自負”條款進行抗辯,屬于無效免責條款情形,法院不予采納。陳甲的受害責任應根據雙方過錯劃分,接受勞務的靳某作為勞務活動的組織者、指揮者和受益人,負有安全保障義務,但其未提供安全施工環(huán)境、未進行必要安全提示、事故時未在場監(jiān)督,存在主要過錯;提供勞務的陳甲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且具有多年經驗,對自身安全未盡到充分的謹慎注意義務,也存在一定過錯。綜合案情,法院酌情判定由陳甲自行承擔30%的責任,靳某承擔70%的賠償責任。靳某提出上訴,二審法院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1.安全責任不可“約定”免除: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條規(guī)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一)造成對方人身損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生命健康權是公民最基本的人格權,任何通過協(xié)議形式事先約定免除人身損害賠償責任的行為,因其違背法律強制性規(guī)定,均屬無效。企圖用“一紙協(xié)議”規(guī)避法定安全責任是行不通的,接受勞務方必須采取切實有效措施保障施工安全,這是不可推卸的法定責任。因此,該約定對陳甲不具有法律約束力。
2、過錯責任原則是核心:
在個人勞務關系中,提供勞務者因勞務受到損害的,適用過錯責任原則,即根據雙方過錯的大小來承擔相應的責任。接受勞務方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如提供安全場所、設備、防護、提示等,即構成過錯,需承擔相應責任。提供勞務者自身若缺乏安全意識、違規(guī)操作,也需對損害后果自擔部分責任。
3、口頭約定與書面合同同等重要:
本案中盡管書面協(xié)議未被簽字確認,但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采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因此口頭約定同樣具有法律效力,雙方口頭約定的勞務關系事實成立。所以,無論是口頭還是書面,組織施工的一方都必須將安全放在首位。
在此提醒廣大施工活動的組織者和參與者:安全生產,警鐘長鳴。無論是工程發(fā)包方還是具體施工人員,都必須時刻繃緊安全這根弦,莫讓無效的“免責協(xié)議”成了忽視安全的借口,也莫因僥幸心理讓寶貴的生命健康遭受無謂的損傷,依法明確責任,共筑安全防線,才是對所有人最好的保障。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零六條: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一)造成對方人身損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
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條: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提供勞務一方追償。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受到損害的,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
鎮(zhèn)平縣人民法院
文章:唐書振
編輯:蔣欣利
審核:趙曉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