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中,受害人因傷致殘后需長期依賴輪椅、假肢等輔助器具維持生活,而器具的更換、維修、養(yǎng)護等費用也會持續(xù)發(fā)生。針對此類將來必然產生的費用,能否要求侵權人賠償?近日,北京二中院審結了一起相關案件。
【案情回顧】
2020年,50歲的楊某在騎電動自行車時,與張某駕駛的重型自卸貨車發(fā)生碰撞,導致楊某左小腿截肢,需終身佩戴假肢。經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認定,楊某無責任。經鑒定,楊某左下肢損傷為七級殘疾。
楊某起訴至法院,要求張某賠償各項損失,其中包含按照小腿假肢使用周期為三年、硅膠套壽命一年以及相應維修費用,并結合國家統(tǒng)計局公布的2020年中國女性平均預期壽命80.88歲,計算其至平均預期壽命的殘疾輔助器具費共計97萬余元。
【庭審過程】
庭審中,楊某就假肢裝配事宜提供了裝配機構的證明,其中就殘肢檢查情況、假肢配置意見、假肢產品及使用周期等均作出了相對合理的說明。
法院結合楊某的年齡、假肢更換周期及配制公司的上述說明,暫計算3個周期(9年)的殘疾輔助器具費,據此支持其部分訴訟主張。經核算,楊某佩戴假肢的費用共計29.5萬余元。
【審判結果】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22修正)》第十三條的規(guī)定,法院最終判決張某賠償楊某殘疾輔助器具費29.5萬余元。
【以案說法】
受害人因傷致殘需配制假肢、矯形器、輪椅等殘疾輔助器具,在正常使用過程中需更換、維修和保養(yǎng),雖該費用尚未實際發(fā)生,但殘疾輔助器具往往具有更換養(yǎng)護次數(shù)多、使用周期長的特性,如待后期每次實際發(fā)生后再另行主張,必然導致當事人訴累,也無法及時填補受害人損失,因此對于這些將來必然產生的合理費用,在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前提下應予支持。
具體需綜合考量的因素包括:受害人的個體狀況,如年齡、預期壽命、身體健康恢復趨勢等;殘疾輔助器具的普遍適用性,如是否屬于進口高價型,以及行業(yè)通行更換周期;司法鑒定機構出具的傷殘鑒定意見,器具配制機構出具的更換建議、費用證明等;傷殘部位恢復情況與器具損耗的關聯(lián)程度。超過法院認定的賠償周期后,若受害人仍需繼續(xù)使用或更換器具,可另行主張后續(xù)費用,避免因一次性賠償不足導致權益懸置。
司法實踐對殘疾輔助器具“尚未產生的費用”的支持,彰顯了對因受傷害致殘群體生存尊嚴的長期保障。受害人應當留存關鍵證據,及時通過司法鑒定確認殘疾輔助器具配制的必要性,保存配制機構出具的書面意見書,定期復查并更新醫(yī)療記錄,以證明持續(xù)依賴器具的必要性。對于年長或者傷情不穩(wěn)定者,可以主張分段計算賠償周期,期滿后憑新證據另行主張。
對于受害人的主張,侵權人或保險公司則需注意是否為超出普遍適用標準的奢侈型器具,核查更換周期是否顯著短于行業(yè)通行標準。重要的是,應尊重鑒定機構、配制機構等專業(yè)意見,積極履行賠償義務,促進糾紛的實質性化解。(記者 周倩)
來源:《工人日報》(2025年09月11日 07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