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據是還原案件事實
保障裁判公正的基石
部分訴訟參與人卻心存僥幸
試圖通過刪除證據等方式
逃避法律責任
尤其是在庭審現場實施此類行為
不僅嚴重破壞司法秩序
更會面臨法律制裁
基本案情
2024年5月,小張正式入職個體工商戶李某經營的電子商行,從事助教工作。2024年6月,李某通過微信向小張發(fā)送一張手寫“一對一30 ?2h,班課80 ?2h”字樣的圖片。直到8月離職,小張僅收到了5月和6月的工資,7月和8月的工資遲遲未到賬。無奈之下,小張訴至法院,要求某電子商行支付拖欠的7月、8月工資,又因某電子商行未與其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要求支付雙倍工資。
庭審過程中,小張出示了手機中保存的其與李某之間的微信聊天記錄原始文件。這些聊天記錄清晰地顯示了雙方對于工資標準等的約定。然而,在承辦法官組織雙方質證時,李某當庭刪除了其向小張發(fā)送的手寫課時費用標準的圖片,企圖毀滅對自己不利的證據。隨后,小張發(fā)現關鍵證據圖片被刪除。在法官的詢問下,李某拒不承認自己的這一行為,并聲稱是小張誣陷。休庭后,法官調取了法庭庭審錄像。庭審錄像清晰地拍攝了李某刪除圖片的過程。在證據面前,李某終于承認了自己刪除圖片的行為。
李某這一行為,不僅嚴重違反了法庭秩序,也妨礙了案件的正常審理。法院結合案件的具體情況,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作出對李某罰款2000元的決定。李某也認識到自己的錯誤,按時交納了罰款。
法官說法
任何人在法庭上都要嚴格遵守法庭秩序,依法理性表達自身的合理訴求和觀點。刪除證據等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會直接沖擊法院查明事實的基礎,增加法院查明事實的難度,嚴重損害正常訴訟程序,企圖通過毀滅證據逃避法律責任,不僅無法得逞,還將面臨法律制裁。在此,提醒每一位訴訟參與人:法庭之上,證據不可“動”,違法必受罰!
法條鏈接
向上滑動閱覽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三條??訴訟參與人和其他人應當遵守法庭規(guī)則。
人民法院對違反法庭規(guī)則的人,可以予以訓誡,責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罰款、拘留。
人民法院對哄鬧、沖擊法庭,侮辱、誹謗、威脅、毆打審判人員,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情節(jié)較輕的,予以罰款、拘留。
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 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jié)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
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一款??對個人的罰款金額,為人民幣十萬元以下。對單位的罰款金額,為人民幣五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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