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起家庭暴力,或許因為其中的“家庭”二字,很多人會把它當成清官也難斷的“家務事”。但是,當一起又一起嚴重的家暴案件被曝光、被關注,必須澄清的是:家庭暴力,絕不只是“家務事”,很多時候更是嚴重的犯罪。
本周二,“兩年十六次家暴案”在成都進行二審,備受關注。受害人謝女士即使在懷孕期間,依然遭到丈夫的家暴,兩年內被家暴16次。法院二審宣判施暴者賀某陽構成故意傷害罪、虐待罪,被判有期徒刑十一年,并賠償受害者謝女士各項損失37.9萬元。
但是,在受害者迎來正義的背后,卻隱藏著這樣的追問:她曾六次報警,警方也曾上門調停,并兩次發(fā)出《家庭暴力告誡書》,她也曾向當地法院申請過人身安全保護令。但是,面對受害者發(fā)出的求救,法律的很多環(huán)節(jié)都沒有發(fā)揮應有的作用,記者還發(fā)現,盡管反家庭暴力法實施已經近十年了,但各地類似的情況并非個例,那么,法律在具體執(zhí)行落地層面,為什么會存在地區(qū)的差異?
申請保護令當晚遭受最嚴重暴力
兩年的婚姻,給謝女士帶來的是什么呢?多達16次的家暴,20多處遍布全身的傷痕,包括多處永久性的傷害,其中,肝臟因為嚴重受損而被部分切除,回腸、十二指腸也需要進行手術修復,左腎萎縮、腎功能至今沒有恢復。
丈夫的暴力,始于謝女士懷孕八個月的時候。一次爭吵之后,丈夫便對她大打出手,隨后便一發(fā)不可收拾?;丶业臅r間、日常的開銷,甚至穿衣的習慣,都會引發(fā)丈夫的拳打腳踢。忍無可忍的謝女士,選擇了報警。第一次報警,警方口頭警告;第二次報警,警方向她丈夫開出了《家庭暴力告誡書》。
《家庭暴力告誡書》是公安機關為督促加害人改正而發(fā)出的書面告知文書。賀某陽在第一次收到告誡書后,曾承諾“再也不敢了”。
然而,當地警方發(fā)出的兩次告誡書,沒有遏止賀某陽的施暴。一位律師建議謝女士可以申請保護力度更大的人身安全保護令。于是,2023年4月24日,謝女士帶著一份存有家暴證據的光盤,前往成都武侯區(qū)法院,提交了人身安全保護令和離婚申請。
謝女士說:“工作人員跟我說,只是出示我的居住證明沒有用,必須還要提供對方的身份證明,就是身份證、戶口本。當時我是提供了賀某陽的身份證復印件的,是有效期的身份證,只是不是成都的身份證,然后工作人員就說不行?!?/p>
就在謝女士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被拒的這一天晚上,賀某陽將她騙至一家酒店,再次實施嚴重的暴力。這是謝女士最后一次被家暴,也是受傷最嚴重的一次。
公眾對于反家暴制度的完善
疑問還有很多
如今,案件已塵埃落定,傷痕累累的謝女士,生活還將繼續(xù),而面對她的經歷,公眾對于反家暴制度的完善,疑問還有很多。
人身安全保護令,本應是受害者逃離暴力的“救命稻草”,現實中為什么會因為種種障礙未能及時發(fā)揮作用?反家庭暴力法出臺后,如何為受害人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提供更加可及、更為便捷的“綠色通道”,為各界所關注,最高法也出臺了司法解釋,以不斷細化完善各項配套機制,但是,具體到各個地方,為什么在法律落地時,依然會存在這么大的差異呢?
如果謝女士的家暴遭遇,發(fā)生在重慶的巴南區(qū),情況會怎么樣?同樣是一起涉及家暴的案件,接到陳女士報警后,重慶警方立即采取了行動。在派出所,陳女士的丈夫承認了自己的錯誤,并寫下保證書。更重要的是,雖然這是第一次報警,但民警向她的丈夫開具了《家庭暴力告誡書》。
在重慶,派出所對家暴案件的處置,近幾年正在發(fā)生很大變化:不僅在確認家暴后快速發(fā)出告誡書,同時受害人也會馬上被告知,可以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在此機制下,陳女士在遭受家暴當天,就提出了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而這樣的申請,在派出所就能完成。
法院、公安、婦聯三部門聯動,建立起了“一站式”人身安全保護令申請機制。這樣,無論是派出所民警還是婦聯工作人員,都可以在工作平臺上協助受害人提出申請,不必為此再跑一趟法院。法院最短在20分鐘內,就可以完成人身安全保護令的在線審核并簽發(fā),大大提高了法律所規(guī)定的72小時內作出出具“人保令”裁定的效率。
對于審核人身安全保護令的法官們來說,有一個很大的變化是,2022年最高法司法解釋發(fā)布后,他們作出出具“人保令”的裁定時,申請人只要證明遭受家暴或面臨家暴現實危險的事實存在“較大可能性”即可,不再像以前那樣,需要達到“高度蓋然性”。
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條規(guī)定,人民法院可根據公安機關出警記錄、告誡書、傷情鑒定意見等證據,認定家庭暴力事實。但實踐中,大多數當事人由于無法提供上述證據而被駁回,從而限制了人身安全保護令作用的發(fā)揮。對此,最高法的司法解釋便根據家庭暴力發(fā)生的特點,列舉了十種證據形式。
記者注意到,為方便申請者快速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在被申請人的“被禁止行為”以及“事實與理由”的項目中,都有快速勾選項。
從2016年3月到今年5月,重慶市巴南區(qū)共簽發(fā)人身安全保護令超過1000件,數量在全國各區(qū)縣中排在前列。去年10月,《重慶市實施〈反家庭暴力法〉辦法》施行,通過地方立法,進一步完善了人身安全保護令一站式申請機制,法院、公安、婦聯等的職責,也得以進一步明確。
配套措施應進一步完善
以減少法律落地和執(zhí)行環(huán)節(jié)的地區(qū)差異
這些年,各地法院發(fā)出的人身安全保護令數量,每年都在增長。來自最高人民法院的數據顯示,去年各地法院發(fā)出的人身安全保護令有6351份,差不多是2016年的10倍。不過,這一數字如果均攤到全國3000多家基層法院,每個法院一年才兩份,相比每年的家暴案件數量,這個數據,應該能說明很多問題。
記者發(fā)現,有的基層法院仍然存在舉證門檻高、審查周期長、申請材料復雜等問題,有的工作人員對人身安全保護令,還是有認識偏差,發(fā)放十分謹慎。于是,就出現了這樣的問題:同樣遭受嚴重家庭暴力的兩個受害者,因為在不同的地區(qū),她們在申請獲得法律幫助時,得到的回應有可能截然不同。那么,站在全國角度,應該怎樣去消除這樣的地區(qū)差異,并能夠真正為家暴受害者,提供及時的法律救助呢?
2023年的《國務院關于反家庭暴力工作情況的報告》中,就提到了這樣的問題:各地告誡書發(fā)放標準和程序、送達范圍、信息錄入、跟蹤回訪等要求不一致,不同地區(qū)基層執(zhí)法人員認識不統一,告誡制度執(zhí)行地區(qū)差異較大。人身安全保護令案件申請數量占比較小,部分家庭暴力受害人選擇通過公權力救濟意愿不高,不懂申請、不敢申請。
2016年施行的反家庭暴力法,已經搭建起一個相對完整的法律體系,公民在遭受到家庭暴力后,可以通過哪些渠道發(fā)出求助,哪些部門應當給予受害者幫助,對于施害者應該怎樣處罰,這部法律都有明確規(guī)定。但在實踐中,這部全文只有38條3100余字的法律,還無法涵蓋反家暴工作的各項細節(jié),因此,在法律之外,必須出臺相應的配套措施,來配合反家暴法的落地生效。
2022年,最高法司法解釋的出臺,直接帶動了人身安全保護令申請數量的快速增長。但《國務院關于反家庭暴力工作情況的報告》也指出,有的地方對人身安全保護令有認識偏差,發(fā)放仍然較為謹慎。專家認為,下一步,需要繼續(xù)加強基層法官對相關條文的理解掌握,進一步提高簽發(fā)數。
在專家看來,除了人身安全保護令之外,關于反家暴機制的其他環(huán)節(jié),配套措施也應該進一步完善,以減少法律落地和執(zhí)行環(huán)節(jié)的地區(qū)差異。尤其是對于一線執(zhí)法的公安民警來說,如何接警、如何下發(fā)告誡書、如何固定證據、如何與法院聯動,還需要更加完善細致的操作指引。
來自全國婦聯和國家統計局2020年的調查數據顯示,在婚姻生活中,女性遭受過配偶身體暴力和精神暴力的比例為8.6%,盡管比2010年下降了5.2個百分點,但是8.6%這個數據說明家暴的治理之路依然難度不小。
期待在反家暴法的基礎上,更多具體的法規(guī)、司法解釋等能夠盡快出臺,讓受害者無論身處何地,都能獲得同等的保護和援助。期待這樣一套全國統一的反家暴應對機制,能夠盡快成為現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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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 央視新聞
主編 | 彭丹
編輯 | 王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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