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編者按
濮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推出《明法同行》專欄,致力于從您身邊的大事小情入手,持續(xù)聚焦民生常見法律疑問,系統(tǒng)梳理相關法規(guī)、結合具體情形解析法律適用,為您提供清晰、實用的法律指引。
民以食為天,食以安為先。校園食品安全關乎廣大學生健康成長、萬千家庭幸福和社會發(fā)展未來,是一項重要的民生工程,更牽動著每位家長的心。
9月11日,2025年全國食品安全宣傳周活動正式啟動。今天,就讓我們一起來了解校園食品安全中的常見問題,讓大家學會用法律武器保護自己!
一、食材以次充好,假冒偽劣要當心

常見問題:
有些商家用廉價食材冒充優(yōu)質食材,例如,曾有案例顯示,某商家用價格較低的鴨肉卷冒充肥牛卷銷售至學校餐廳等餐飲機構,嚴重威脅學生健康。
法官提醒:
寶貝們,在學校就餐時,如果發(fā)現(xiàn)食物口感或味道不對勁,要馬上告訴老師或食堂的叔叔阿姨哦!家長和老師也要多關心孩子在學校的飲食情況,一起守護我們的小飯碗。
法律依據(jù):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規(guī)定: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一)用非食品原料生產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物質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為原料生產的食品。
二、違規(guī)添加要警惕,健康第一最重要

常見問題:
個別供餐單位違規(guī)使用食品添加劑,甚至使用禁止添加的物質。例如,曾有某地校外供餐飯店濫用亞硝酸鹽造成學生集體嚴重食物中毒。
法官提醒:
孩子們,顏色過于鮮艷、味道特別濃烈的零食和加工食品,我們要少吃哦!老師和爸爸媽媽們也要擦亮眼睛,共同監(jiān)督學校的供餐質量,讓健康永遠排第一位!
法律依據(jù):
《食品安全法》第四十條規(guī)定:食品添加劑應當在技術上確有必要且經過風險評估證明安全可靠,方可列入允許使用的范圍;有關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應當根據(jù)技術必要性和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及時修訂。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按照食品安全國家標準使用食品添加劑。
三、校園周邊小食品,購買需謹慎

常見問題:
學校周邊的一些小賣部可能存在銷售過期食品或“三無”食品的情況。孩子們鑒別能力較弱,容易成為“易受害群體”。
法官提醒:
小朋友們,買零食前一定要像小偵探一樣,仔細看看生產日期和保質期哦!包裝袋破掉了,或者看起來臟臟的、沒有標簽的零食,我們不要買。爸爸媽媽也要教會孩子如何識別食品標簽,養(yǎng)成好習慣。
法律依據(jù):
《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條規(guī)定:食品經營者應當按照保證食品安全的要求貯存食品,定期檢查庫存食品,及時清理變質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食品經營者貯存散裝食品,應當在貯存位置標明食品的名稱、生產日期或者生產批號、保質期、生產者名稱及聯(lián)系方式等內容。
四、維權途徑要知曉,合法權益要維護

常見問題:
遇到食品安全問題時,很多同學和家長不知道如何有效維權,或者未能保留證據(jù),導致維權困難。
法官提醒:
如果發(fā)現(xiàn)食品安全問題,可以立刻撥打12315熱線電話投訴舉報,也可以通過學校向監(jiān)管部門反映。最關鍵的是要保留好證據(jù),比如問題食品、購物小票、照片視頻等,這樣才能更好地維護我們的權益。
法律依據(jù):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規(guī)定:消費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受到損害的,可以向經營者要求賠償損失,也可以向生產者要求賠償損失。接到消費者賠償要求的生產經營者,應當實行首負責任制,先行賠付,不得推諉;屬于生產者責任的,經營者賠償后有權向生產者追償;屬于經營者責任的,生產者賠償后有權向經營者追償。
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shù)慕痤~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標簽、說明書存在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瑕疵的除外。
守護校園食品安全,離不開社會各界的共同努力。讓我們共同攜手,為孩子們創(chuàng)造一個安全、健康的飲食環(huán)境,守護他們茁壯成長,共享美好“食”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