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賒賬吃飯31次
承諾年底結清
最后卻連人都找不到
原告某飯店系個體工商戶,經營者為匡某英。2023年,匡某英與被告李某經人介紹相識。2023年3月至12月,李某多次在該飯店賒賬用餐,共計31次,用于招待親朋好友,并承諾于年底結清餐費。
約定期滿后,李某未按約付款。2024年上半年,雙方對賬確認李某欠付餐費總額20017元,李某在對賬單上簽名并注明“欠餐費20000元”。經匡某英催要,李某于2024年7月15日通過微信轉賬支付2000元,之后失聯(lián)。剩余款項經多次催索未果,匡某英無奈訴至法院。
法院經審理認為,原、被告之間存在合法有效的餐飲服務合同關系。原告已依約提供餐飲服務,被告李某未按約定支付費用,構成違約,法院依法判決被告李某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向原告某飯店支付剩余餐費18000元。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條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誠信原則,秉持誠實,恪守承諾。
第五百七十九條 當事人一方未支付價款、報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錢債務的,對方可以請求其支付。
經營者與消費者
均應增強法律意識
規(guī)范交易行為
及時簽訂書面合同或保留交易憑證
避免因口頭約定引發(fā)糾紛
來源:江西法院、綜合吉水縣法院
編輯:梁馮梅
校對:蔡景恩
審核:李耀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