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讓守法者為違法者過錯‘買單’,規(guī)則將失去引導與懲戒作用?!?/p>
近日,上海交警處理的一起交通事故引發(fā)熱議。一名女子騎自行車橫穿馬路,與正常行駛的機動車相撞,交警判定女子負全責。面對該女子家屬“駕駛員多少都要帶點責任”的質疑,交警反問道:“人人都這樣想,駕駛員還怎么開車?”這一干脆利落的判罰和有力回應,贏得網友盛贊,也引發(fā)我們對交通規(guī)則與責任判定的深入思考。
在很多人的思維里,有這樣的定式——騎行橫穿馬路,與正常行駛的車輛相撞,就不能判騎行者全責。這是因為:其一,騎行者屬于弱勢一方,而機動車駕駛員需承擔著更多的責任與義務,應同情弱者。其二,機動車均已投保,車主無需自行承擔費用,即可對騎行者進行賠償。
從社會角度看,騎行者是弱勢,強者同情弱者,似乎也有道理。不過,交警處理交通事故,則需要以法律為準繩。這名交警執(zhí)法獲全網點贊,就在于他秉公執(zhí)法,沒有陷入“弱者有理”的悖論。機動車駕駛員沒有超速,沒有疲勞駕駛,沒有違反信號燈,且發(fā)生交通事故時立刻采取剎車措施。反觀騎車橫穿馬路的女子,存在明顯過錯,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70條規(guī)定,駕駛自行車、電動自行車、三輪車在路段上橫過機動車道,應當下車推行,有人行橫道或者行人過街設施的,應當從人行橫道或者行人過街設施通過;沒有人行橫道、沒有行人過街設施或者不便使用行人過街設施的,在確認安全后直行通過。
一方駕駛車輛,完全遵守法規(guī);而另一方騎行橫穿馬路,沒有遵守法規(guī),當然要負全責。反觀該女子家屬“駕駛員多少要擔責”的說法,既是對法律的誤讀,更是對規(guī)則公平性的破壞。若任由這種邏輯成立,讓守法者為違法者過錯“買單”,規(guī)則將失去引導與懲戒作用。
之前處理類似案件,一些交警出于人道主義關懷,往往會判定機動車承擔一定責任,以便保險公司分擔部分治療費用。這種“和稀泥式”執(zhí)法,固化了一些人“弱者有理”的錯誤邏輯,也讓一些錯誤行為變得更加肆無忌憚,交通秩序也會陷入“人人僥幸、人人危險”的境地。這名交警獲全網點贊,一方面說明了他秉公執(zhí)法,扭轉“弱者有理”的錯誤認知;另一方面,也表達了公眾對騎行者罔顧法規(guī)、橫穿馬路的強烈不滿。
同情歸同情,執(zhí)法歸執(zhí)法。那種認為“弱者有理”的錯誤觀念,必須予以糾正。交警此次判處非機動車一方全責,也是一堂很好的交通普法課。唯有如此,方能更有效地維護交通秩序,確保行人安全。